政务诚信的重要性,决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以诚待人、守信办事的品质,否则就容易导致政务失信,释放消解诚信价值的负能量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我国将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国以诚立心,人以诚立身”,政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风向标。政府工作人员理应是政务诚信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如果政府失信,那么势必引发社会人员效仿,危及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政务诚信的重要性,决定了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以诚待人、守信办事的品质,否则就容易导致政务失信,释放消解诚信价值的负能量,进而导致政务诚信建设滞后。
时至今日,不少政府工作人员拍胸膛式的事前信誓旦旦、事后因无法兑现承诺而“拍屁股走人”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导致政务失信成为政务诚信建设的绊脚石。在此现实语境下,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意见》,部署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强调要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可谓抓住了根治政务失信这一痼疾的“牛鼻子”,自然让公众对根除政务失信痼疾有了更多期待。
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之所以诚信缺失,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政务失信的“幕后推手”,笔者以为关键在于其失信成本太低,付出的代价太小。虽然近年我国加大了对公职人员失信的惩戒力度,相关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日渐完善,但就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失信惩戒而言,相关制度的落实始终未能收到预期效果,以致上述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政府失信后,鲜有丢了“乌纱帽”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例子。相信约束激励机制的扭曲,必然导致政务诚信水平的下降。因此,要确保对上述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失信责任的追究到位,除了必要的专项治理外,更需要改善约束激励机制,努力为政府工作人员量身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制度笼子”。如此,才能让相关责任人员在“制度笼子”的强力挤压下寸步难行,倒逼其自觉践行政务诚信,从而为政务诚信建设提供常态保障。
一言以蔽之,根治政务失信痼疾,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毕竟,对他们的惩戒,在政务诚信建设中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如果这一事关政务诚信建设顺利推进的关键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那么无论再怎么努力,也不可能真正根除政务失信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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