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例如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不得入住星级宾馆、酒店,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等。
近日,登封法院一被执行人迫于“限制高消费令”,主动来院当场兑现执行款4万元,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靳某申请执行登封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标的为62.5万元,立案执行后双方到法院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8年1月30日前履行22.5万元,余款40万元于2018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郑某、王某自愿对本案债务全额担保并在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可强制执行。靳某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
还款期限到来后,被执行人并未按协议履行第一笔款项,本院多次联系催促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了解到被执行人已无偿还能力,担保人陆续偿还第一笔欠款中的18万元,余款4万元多次催促,但是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均一再推脱,拒绝履行。
2018年8月1日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程序,裁定将担保人郑某、王某追加为案件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三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发出的第三日,郑某主动联系本院,称其急需去上海办事买不成飞机票,愿意马上还款,请求法院解除其“限制高消费”措施。随即郑某带4万元现金到院向申请人履行完毕。
前期,郑某一直认为自己只是担保人,钱不是自己欠的,不愿意承担这笔债务。遂执行干警向其释法明理:作为担保人,在签订协议时就应该意识到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有权对其依法采取冻结存款等名下的财产、限制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郑某表示,第二笔欠款40万元一定按时还上,避免再被限制高消费。
法官提示
希望大家通过该执行案件,深入了解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在需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谨慎而为之,尽量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并详细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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